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3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3389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聯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伯男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 李國雄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89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蘇芹英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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