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96號聲請人賢峰水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清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該紙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87號公示催告,並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87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核閱無訛。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雅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書記官但育緗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96號)┌─────────────────────────────────────┐│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9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賢峰水產有│中國信託商│110年4月10日│21,462元│DS0000000││││限公司│業銀行中和│││││││蘇清財│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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