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59號原告淳鐿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智凱 被告信豐布輪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趙瑜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3萬53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9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