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3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柯仲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TOMORROWPLUSCORP.、 陳慶圖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叁仟陸佰捌拾萬柒仟壹佰叁拾壹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拾叁萬伍仟玖佰貳拾捌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叁拾叁萬伍仟肆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許竺筠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㈠依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04年12月1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新台幣33.002元。
㈡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115,300元,即新台幣36,807,131元(計算式:33.002×1,115,300=36,807,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