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
丙○○乙○○甲○○丁○○己○○選任辯護人 楊思勤
游蕙菁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姚貴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明祖斌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