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MANISHALREJA(中文譯名:陶清風)印度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MANISHALREJA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MANISHALREJA(中文譯名:陶清風)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胡文傑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05.30│101.03.21│101.05.2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1年度速偵字第2235號│101年度偵字第16829號│101年度偵字第16829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101年度沙簡字第332號│102年度上易字第314號│102年度上易字第314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6.22│102.04.16│102.04.16│├─┼──────┼───────────┼───────────┼───────────┤││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101年度沙簡字第332號│102年度上易字第314號│102年度上易字第31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7.23│102.04.16│102.04.16│├─┴──────┼───────────┼───────────┼───────────┤│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社勞│得社勞│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⒈編號2-3案件業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8923號(已執行完畢)│⒉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4814號(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