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65號原告 張政環 被告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嘉義分署法定代理人 張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5,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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