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950號
債權人 盧忻 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宋柏儒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為各自債權,應各繳新台幣伍佰元)(另債務人戶籍設於高雄市鳳山區,非本院轄區,繳費前請先注意)。
㈡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