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13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1387號
上 訴 人 甲○○
            巷12弄2之6號7樓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
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拾
陸萬陸仟陸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陸佰零伍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台
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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