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266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266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建烽
訴訟代理人  許雙閏
被   告  周玟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壹仟捌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七八計算之利息,及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萬伍仟零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七八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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