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豐簡字第893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台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88年11月8日委託原告辦理商
速鐵路台中車站地區徵收範圍內地上物拆遷補償複估事項,
原告業已依約完成,被告依約應給付查估報酬新台幣(下同
)283,500元,但並未給付,爰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
二、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
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本
件被告於95年10月30日本院所定之言詞辯論期日,就原告之
前開說求當庭為認諾之表示,則參照前開說明,自應本於被
告之認諾判決被告敗訴。
三、本件訴訟費用3,090元,應由受敗訴判決之被告負擔。
四、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第384條之1、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㈡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
第3款、第4款),提出於第一審法院。
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
規定,預納裁判費,關於上訴裁判費計算式如下:新台幣十萬元
以下部分為1500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為每萬元165元(
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以萬元計算)。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添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