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6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森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森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森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並移付執行。茲查受刑人奉准假釋,按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在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①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700、821號合併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後,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民國106年1月10日以105年度上易字第78
0、781號合併判決以受刑人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而確定;②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6年7月31日以106年度易字第544、647號合併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共3罪)並確定;上開①、②所示罪刑,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7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受刑人已於民國106年1月24日入監執行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至46頁)。茲檢察官以本院係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受刑人業於
107年9月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核准文號: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認與法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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