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79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953號

聲請人富達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聖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琨勝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實繳1,000元,請補繳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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