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簡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苗簡字第239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同上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宗達
胡啟鈞 被告 王俊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設於桃園縣中壢市○○里○○鄰○○路○段○○號3樓,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原告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被告王俊哲之住所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從而原告當庭聲請本院為上開之移轉管轄,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