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37號原告 林志銘 訴訟代理人 王素珍 律師複代理人 黃榮裕 被告 林志坤 被告 林志儒 被告 林弘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張俞文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37號原告 林志銘 訴訟代理人 王素珍 律師複代理人 黃榮裕 被告 林志坤 被告 林志儒 被告 林弘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張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