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51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歐家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87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