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嘉簡字第10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嘉簡字第107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清朗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52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犯罪事實欄第2行「意圖供人觀覽」後補充「,基於公然為猥褻行為之犯意,」等字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查被告係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於行為時已滿80歲,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參,爰依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為本件犯行之犯罪手段,對社會善良風俗之危害,告訴人 楊淽茵 、 邱茹敏 因其舉動心理上產生不舒服感,然念及被告罹有失智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有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醫療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各1份存卷可查,及其高中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自稱無業,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因一時思慮欠週而罹刑章,經此次刑之宣告,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18條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書記官蘇春榕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4條第1項: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