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9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9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9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文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玖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零伍佰壹拾參元,按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4927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001│24,838元│民國108年2月2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1.97│││││││├──┼─────────┼─────────┼──────┼────────┤│002│48,057元│民國108年2月2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3.48│├──┼─────────┼─────────┼──────┼────────┤│003│37,618元│民國108年2月2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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