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9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蔡碧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1576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2年度聲沒字第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GUCCI」商標手提包壹只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蔡碧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57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商標手提包1只,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意旨可資參考。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8月26日,以102年度偵字第15766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而扣案之「GUCCI」商標手提包1只,經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OGUCCIS.
P.A.)委任之鑑定人為鑑定後,確認係侵害該公司所登記註冊商標權之仿冒品無訛,此有鑑定證明書、查扣物估價表、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委託書、鑑定能力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各1紙及扣案物照片2張附卷足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5766號卷第2頁、第17至18頁、第25頁、第38至41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之前述規定,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少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