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6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103號、第3319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鄭光婷法官吳維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