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3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22日犯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348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489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惟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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