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0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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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金訴字第3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06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哲華具保人邱芷蓤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芷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哲華涉嫌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4月18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邱芷蓤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附卷可稽。茲因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並經本院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遵期到庭,惟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稽,另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王綽光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宏宇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