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72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728號

原告 蔡芯綿

被告 楊璟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附帶民事訴訟雖具附隨性,但與刑事訴訟仍屬獨立案件,應由合議庭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準用第273條之1與第284條之1規定,就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始為適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8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本件被告楊璟城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準用同法第273條之1及第284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毓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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