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0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0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0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家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壹仟肆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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