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小字第1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小字第1768號原告 盧賢秀 被告 許逸倫 (即 張嘉智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林內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