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2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238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伍拾伍元,及其中之新臺幣陸萬零玖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共積欠信用卡款項新臺幣(下同)67,655元,自最後一次消費繳款日,民國99年4月30日迄未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依前簽訂之契約第15條第3項及第4項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以年息19.929%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另依第10條第1項規定「每筆預借現金手續費:(預借金額之3﹪加計壹佰伍拾元)」。另正、附卡持卡人間依申請書簽名同意事項及前揭約定條款第3條約定,互負連帶責任,就前項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鶴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