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
債務人 張惠珠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繳費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附表:
一、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如: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二、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在「省記甕缸雞」工作?任職工作之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
三、聲請人陳稱,每月支出其父親張杉木、母親 簡素月 扶養費。依此:
㈠請提出受扶養人張杉木、簡素月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㈡說明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之人(若有應一併記載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為何?聲請人陳報之扶養費用數額是否已扣除各該受扶養人之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扶養費部分?
四、提出受扶養人張杉木、簡素月使用之各金融機構(含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含自民國112年4月14日起迄今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五、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現每月共繳納之保險費金額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六、請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張杉木、簡素月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外幣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七、請聲請人提出將來之更生方案(請載明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等)?上開款項聲請人如何籌措支付?
八、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九、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