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83號抗告人即被告 李國瑞 相對人即原告 林文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8日本院命抗告人補繳上訴第二審裁判費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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