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117號
原告 林卿華
被告 楊孟彥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元(依照宜蘭縣○○鎮○○巷00號之111年度房屋稅課稅現值核計),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