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吉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吉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魏吉田因犯幫助預備強盜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l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吳幸芬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魏吉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幫助預備強盜│幫助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10.25│102.11.9││├────────┼─────────┼─────────┼─────────┤│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9788號│字第9788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103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更一字第│││事│案號│1482、1483號│32號│││實├──────┼─────────┼─────────┼─────────┤│審│判決日期│104.4.16│104.11.4││├─┼──────┼─────────┼─────────┼─────────┤│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103年度上訴字第│104年上更一字第│││決│案號│1482、1483號│32號│││├──────┼─────────┼─────────┼─────────┤││判決確定日期│104.4.16│104.11.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579號│字第6677號││││(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