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醫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醫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醫字第5號原告 林芷昕 (兼原告 林天棋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 律師被告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二林基督教醫院法定代理人 詹賜貳 被告 陳加祥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良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書記官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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