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25號原告劉○○(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王○○(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黃○秀(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72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瑋珍
法官羅婉怡法官翁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