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8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869號債權人 李嘉昇 債務人聯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朝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貳拾參萬陸仟陸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新台幣)│││├──┼──────┼───────────┼──────┤│001│485,000元│民國108年1月17日│5%│├──┼──────┼───────────┼──────┤│002│539,000元│民國108年1月17日│5%│├──┼──────┼───────────┼──────┤│003│500,000元│民國108年1月24日│5%│├──┼──────┼───────────┼──────┤│004│483,000元│民國108年1月14日│5%│├──┼──────┼───────────┼──────┤│005│430,000元│民國108年2月11日│5%│├──┼──────┼───────────┼──────┤│006│300,000元│民國108年2月15日│5%│├──┼──────┼───────────┼──────┤│007│485,000元│民國108年1月22日│5%│├──┼──────┼───────────┼──────┤│008│523,100元│民國108年1月28日│5%│├──┼──────┼───────────┼──────┤│009│491,500元│民國108年1月16日│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