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268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林泰均 被告 謝仁智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7年度審訴字第4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劉安榕法官徐子涵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