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304號聲請人德記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芳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1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謀焰
法官吳青蓉法官周舒雁法官林恩山法官楊絮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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