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26號原告甲○○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現羈押於臺灣新竹看守所)上列被告丙○○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1號家暴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朱美璘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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