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2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士林看守所羈押中)乙○○共同指定辯護人 游文華 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伍年伍月貳拾貳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犯加重強盜罪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2月22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訊問被告,並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5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二、本裁定業於95年5月16日當庭宣示,附此敘明。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王沛雷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成龍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