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961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徐孝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權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暨代理人或送達代收人為何。
㈡提出債務人徐孝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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