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更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127號聲請人 黃韋銘 上列聲請人與 林亭均 間變更會面交往方式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書記官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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