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231號聲明異議人 胡正民 受刑人 胡正中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05年度執助字第122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胡正民之兄即受刑人胡正中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民國105年4月18日入監執行。茲異議人家中尚有91高齡之老父,平日賴受刑人照料陪伴,今年9月初因膽囊炎及腸套疊,兩次至亞東醫院開刀,家父已臥床月餘,腿部肌力喪失,無法站立行走、如廁,每日須做復健鍛鍊肌力,以減緩老化程度,期能讓受刑人早日返家照顧及訓練家父。又家母年餘87歲,在受刑人入監服刑前,已送家母至美國由受刑人之兄弟姊妹照料,故懇請鈞院秉持司法為民之精神,准許受刑人易科罰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係00年0月0日生,有受刑人之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足憑,為成年人,聲明異議人為受刑人之弟,非其法定代理人,不得就檢察官執行指揮聲明異議。從而,本件異議,核與法定程式不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