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96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967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康瑞麟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1151號、113年度偵字第147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三項之加害人屆期不履行罪,共貳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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