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78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7835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平川秀一郎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張徽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所得及郵局開戶資料,以執行債務人之薪資、所得及郵局存款債權,又依本院函查資料所載,債務人無投勞保、郵局存款不足新臺幣500元、對第三人上吉國際有限公司有其他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債權,而三人位於桃園市,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移送主文所示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