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949號聲請人 劉玉欽 相對人 林玟熹 即 林家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九紙,於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九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九紙,均未載發票日,依上開之說明,均屬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應駁回其聲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9年度司票字第494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未載│3,000,000元│108年12月4日│CH245958││├──┼─────┼───────┼───────┼───────┼───┤│002│未載│5,000,000元│108年12月4日│CH245957││├──┼─────┼───────┼───────┼───────┼───┤│003│未載│1,000,000元│109年1月30日│TH186711││├──┼─────┼───────┼───────┼───────┼───┤│004│未載│1,000,000元│109年1月30日│TH186712││├──┼─────┼───────┼───────┼───────┼───┤│005│未載│1,000,000元│109年1月30日│TH186713││├──┼─────┼───────┼───────┼───────┼───┤│006│未載│1,000,000元│109年1月30日│TH186714││├──┼─────┼───────┼───────┼───────┼───┤│007│未載│1,000,000元│109年1月30日│TH186715││├──┼─────┼───────┼───────┼───────┼───┤│008│未載│1,000,000元│109年1月30日│TH186716││├──┼─────┼───────┼───────┼───────┼───┤│009│未載│1,000,000元│109年1月30日│TH186717││└──┴─────┴───────┴───────┴───────┴───┘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