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95號聲請人即被告之胞姊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夏毅 律師
常照倫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十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簡源希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