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63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鈞元 選任辯護人 林恒毅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方鴻愷法官黃志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