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189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宥叡 (原名: 陳冠廷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513條意旨自明。
二、本件經核,依本院職權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陳宥叡(原名:陳冠廷)已於民國104年10月4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