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14號原告 吳宜庭 被告 陳柏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7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張琇涵法官謝舒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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