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57號原告 黃世融 原告 黃惠怡 被告 張文欽 被告利長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文欽、利長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753,919元(計算式:27,711,082元+2,042,837元=29,753,919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73,88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