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788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張志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配奇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李政達 、李志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配奇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
何?並提出債務人配奇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顯示債務人公司之代表人為「缺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