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平均地權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9號原告 楊芳枝 被告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代表人 蕭慧瑜 上列原告因平均地權條例事件,具狀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書記官吳佩芬